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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受過專業訓練的設計人才是很有價值的,而該如何簽一份合理的聘雇合約需要非常謹慎的去做考量。而一般有規模的公司都會跟員工簽聘雇合約,而其中應該都要含有1.薪資 2.職務範圍 3.因為職務範圍衍生而來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而設計類員工最常吃的不知道是虧還是福的是做超出自身應徵設計的工作項目,明明是應徵產品設計,其實到後來連平面設計與包裝設計都需要兼著做。而早期由於設計科系並沒有非常專業的分工與相對應的技能檢定,而到現在其實設計科系衍生很多細枝,像是商品設計、工藝設計等等,所以導致『設計』專業常常會被搞混。

目前的大學科系當中,大約可以分為以下幾大類:工業/產品/商品設計(Product Design or Industrial Design)、平面設計(Graphic Design)、多媒體設計(Media Design)。而理當受到大學專業出來的所具備所對應的常見能力如下:

1.工業/產品/商品設計(Product Design or Industrial Design):提案能力、2D手繪/電繪能力、3D建模能力、產出模型能力(看是用手工做草模到完成精模的能力)、與下一階段RD工程師溝通的能力。而提案能力所具備的軟體最基本的是PPT或是Keynote,2D手繪能力:Photoshop與Illustrator其中之一或共用居多,3D建模能力:電子業常用ProE而傳產常用Solidwork。產出模型能力很重要建立在3D建模能力,因為就算手工做草模也是要有三視工程圖最為參考依據,而要外包模型廠也需要把模型都完整建構好最為可靠。

2.平面設計(Graphic Design):提案能力、2D手繪/電繪能力、平面編輯軟體、平面輸出做稿概念。平面設計專業又可分為1.印刷類:以印刷在紙張類為大宗,這包含頁面排版與包裝設計。2.插畫類:主要著力點在於手繪能力,而出版方式可包含電子版與紙本印刷。3.網頁類:主要為網頁設計與後續搭配網頁工程師做切版的工作。提案能力所具備的軟體跟以上提到的一樣,差別在於印刷、插畫、網頁、包裝主要使用軟體會是Photoshop與Illustrator或是CorelDraw,排版類與電子DM的使用軟體為Indesign。

3.多媒體設計(Media Design):手繪提案能力、平面編輯軟體、動畫製作軟體。手繪提案能力不限於直接用筆去畫或是電繪,主要在畫故事表單(Storyboard)傳達故事架構,平面編輯軟體是Photoshop與Illustrator其中一或共用居多,動畫製作軟體包含Premiere、AfterEffect或是apple系統免費內建iMovie。

而以上雖然很多軟體都是重複一樣的,但是在實際應用上所需要注意的細節落差很大,像是在一開始在設定大圖輸出的像素值和網頁的像素值設定就會造成結果差異很大,大圖輸出的像素值設定太小,輸出的影像不清晰,而網頁元素像素值設定太大,會造成網頁跑不動。這些都是不同的專業所造成所訓練程序設定的差異。所以請不要再以為只要學了幾套軟體就可以打天下,而設計專業不僅限在於執行軟體還有背後造就設計的原理學問,常常看到一些軟體學院打出只要學設計軟體就可以有設計工作之類的話,實在很想問到底這些軟體學院有去做學員後來的就業分析嗎?請問到底多少百分比的學員後來能從事到設計專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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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看過很多滑稽的觀念,像是若是從產品設計畢業因為不會3D軟體而改投入做平面設計,嚴格來說這也是非常不專業的想法,因為平面設計所需要累積的專業細節是一般在產品設計學習上並不會學到,但是在各設計學門的前端設計思考訓練都是蠻類似的,所以其實許多設計師的思考還是會與非設計師的思考差異蠻大。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一份合理的聘雇合約要規範到主要工作內容,因為這會呼應到設計師所需要使用到的軟體種類,而在現今社會軟體技能也是反應設計師薪水的一個指標。至於若是聘雇合約有提到競業條款與營業秘密,這又要好好的來聊一下,因為『設計』兩字又出現在營業秘密法中,營業秘密法中規定,如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都算,需檢視是否「具有秘密性、有經濟價值、有採保密措施」等三要件,也就是絕非一般人能輕易得知的一般秘密且需要有保密措施,對於雇員更重要的是員工簽下競業條款,不從事競業行為,雇主應該給予合理補償,這補償金是要足以讓員工維持生活所需,且每月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每月工資的50%,員工在職的獎金、股票、認股權等都不算『合理補償』。

而在有關於設計與專利事項時,在專利法中第七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的報酬。設計師如果會適當的使用這個條例,往往會讓設計專業的價值感更高。而若是把設計外包的話,也有明文規定是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臺灣法律上保護設計創作者的法條算蠻多的,在實際判例上,近年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創作者也常出現有『利』判決,所以堅持原創,尊重原創,別讓臺灣再貼上仿冒國的標籤。

https://www.tiplo.com.tw/tw/tn_in.aspx?mnuid=1221&nid=42083 |2011年12月號 |金魚圖案抄襲 橙果公司改判有罪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04/1441726/ | 2018/10/04 | 首例!客房設計爆抄襲 5星酒店裝潢判拆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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